一申报
(一)红线通关
入境旅客携带管制或限制输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应申报事项者,应填写「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经「应申报台」(即红线台)通关:
1.携带烟、酒或其它行李物品逾免税规定者。
2.携带外币现钞总值逾等值美币1万元者。
3.携带新台币逾6万元者。
4.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
5.携带人民币逾20,000元者(超过部分,入境旅客应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6.携带水产品或动植物及其产品者。
7.有不随身行李者。
8.有其它不符合免税规定或须申报事项或依规定不得免验通关者。
二绿线通关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写申报单,持凭护照选择「免申报台」(即绿线台)通关。
二免税物品之范围及数量
(一)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其免税范围以合于本人自用及家用者为限,范围如下:
1.酒1公升,卷烟2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丝一磅,但限满20岁之成年旅客始得适用。
2.非属管制进口,并已使用过之行李物品,其单件或一组之完税价格在新台币1万元以下者。
3.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烟酒除外),其完税价格总值在新台币2万元以下者。
(二)旅客携带货样,其完税价格在新台币1万2,000元以下者免税。
三应税物品
旅客携带进口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合计如已超出免税物品之范围及数量者,均应课征税捐。
(一)应税物品之限值与限量
1.入境旅客携带进口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包括视同行李物品之货样、机器零件、原料、物料、仪器、工具等货物),其中应税部分之完税价格总和以不超过每人美币2万元为限。
2.入境旅客随身携带之单件自用行李,如属于准许\进口类者,虽超过上列限值,仍得免办输入许\可证。
3.进口供馈赠或自用之洋烟酒,其数量不得超过酒5公升,卷烟1,000支或烟丝5磅或雪茄125支,超过限量者,应检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影本。
4.明显带货营利行为或经常出入境(系指于30日内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内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违规纪录之旅客,其所携行李物品之数量及价值,得依规定折半计算。
5.以过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随身携带之自用衣物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税携带外,其余所携带之行李物品依4、规定办理税放。
6.入境旅客携带之行李物品,超过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据实申报,应于入境之翌日起45日内缴验输入许\可证税放或办理退运或以书面声明放弃。
(二)不随身行李物品
1.不随身行李物品应在入境时即于「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上报明件数及主要品目,并应自入境之翌日起6个月内进口。
2.违反上述进口期限或入境时未报明有后送行李者,除有正当理由(例如船期延误),经海关核可者外,其进口通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3.行李物品应于装载行李之运输工具进口日之翌日起15日内报关,逾限未报关者依关税法第73条之规定办理。
4.旅客之不随身行李物品进口时,应由旅客本人或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报关业者填具进口报单向海关申报。
四新台币、外币及人民币
(一)新台币
入境旅客携带新台币入境以6万元为限,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该项限额时,应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入。
(二)外币
旅客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者,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经申报,其超过部分应予没入。
(三)人民币
入境旅客携带人民币逾20,000元者,应自动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五药品
(一)旅客携带自用药物以6种为限,除各级管制药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种者,应依法处理外,其它自用药物,其成分未含各级管制药品者,其限量以每种2瓶(盒)为限,合计以不超过6种为原则。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之管制药品,须凭医院、诊所之证明,以治疗其本人疾病者为限,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证明之处方量。
(三)中药材及中药成药:中药材每种0.6公斤,合计12种。中药成药每种12瓶(盒),惟总数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税价格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
(四)口服维生素药品12瓶(总量不得超过1,200颗)。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12瓶,其总量不得超过2,400粒,每种数量在1,200粒至2,400粒应向行政院卫生署申办样品输入手续。
(五)其余自用药物之品名及限量请参考自用药物限量表及环境用药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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